1、凡符合在本市申领机动车牌证规定并且厂牌型号在国家公告之内的机动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查验: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或影像件)、发动机号拓印膜粘贴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背面,到机动车检测大厅确认机动车。
2、受理:车辆认定后,到机动车业务大厅1-3号登记审核窗口提交上述资料进行登记申请。
3、选号:到机动车业务大厅4号窗口选号。
4、领牌和拍照:到车管所牌照房领取机动车号牌,并拍照。
5、领证:到机动车业务大厅9号窗口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扬州市车管所
扬州市广陵区秦邮路969号
0514-87032252
江都区车管所
扬州市江都区华山路168号
0514-87032222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
1、牌照费:汽车100元/副;摩托车50元/副;挂车50元/块;
2、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
3、登记证书:10元/本;